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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文件 |
厦大研〔201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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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
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
2018年11月11日
附件: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
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简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权动态调整指我校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新增不超过自主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以下四类:
1.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调整方式
第四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六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仅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动态调整工作由学校根据办学目标、结合学科建设需要,研究决定、统筹启动,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位授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撤销:
1.不符合我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或学科发展需要;
2.社会需求不足、生源不足、生源质量不高;
3.在各类评估中未达到合格要求。
第九条 增列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及学科发展规划,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学科发展趋势,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发展战略竞争力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科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增列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符合我校办学目标、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要。
3.具有较好的办学基础和条件,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4.符合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1.学院申请。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学院申请主动撤销或增列学位授权点,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2.同行专家论证。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学院组织省外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论证。
专家应不少于5位,一般应是相应学科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教授或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专业学位点评议还应有一定比例的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专家来源单位应具有相应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家组召集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按照动态调整要求和增列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对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查。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必要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6.公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7.报批。研究生院将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情况报送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学位授权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委托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予以审议。
四、其 他
第十三条 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四条 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转由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第十六条 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动态调整方式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